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着力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实施分类分梯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线:低收入家庭收入由1770元/月/人调整为1860元/月/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条件标准由1862元/月/人调整为2210元/月/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条件标准由3548元/月/人调整为4179元/月/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保持不变。
(二)市区非营运车辆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价格超过15万元非营运车辆的(以车辆购置票据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损失保险金额为准,二手车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准),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保持不变。
(三)市区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的,且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以工商信息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准)。
(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324元/月/户调整为360元/月/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108元/月/户调整为120元/月/户。资金来源为中省专项补助资金。
本次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级单位按照中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抓好保障性住房管理,严格把关,实施联审联查机制,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好,让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